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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扶基金會今天舉行「兒童貧窮與脫貧方案」國際研討會,呼籲政府與社會各界正視台灣貧窮兒童不斷增加的現象。家扶表示,台灣的兒童人數減少,12歲以下兒童已從87年的381萬人減少至91年的352萬;但貧童人數不減反增,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中低收入戶兒童扶助人次從87年的3萬7710人次,成長為去年的34萬412人次。
中興大學社工系副教授鄭麗珍表示,兒童貧窮不是來自本身的經濟匱乏,而是受到家長能力的高低與家庭資源的多寡,也造成這些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面臨較高的貧窮風險,對他們的身心發展有不利影響,甚至影響他們未來的生活機會。
鄭麗珍分析說,台灣的貧窮兒童問題愈來愈嚴重,一大關鍵來自財富累積漸偏向少數人手中,貧富差距快速惡化;例如台灣家戶收入所得不均指數,已由1980年的最低點4.17倍,逐漸成長到1990年的5.18倍,2000年的5.55倍,2003更增至6.07倍。
更誇張的是,鄭麗珍發現,台灣家戶儲蓄率的不均現象更嚴重,富有和貧窮家庭的儲蓄率不均倍數,已從1980年14.69倍,到2003年暴增為428.18倍。換言之,台灣的「窮孩子」和「富孩子」,差距愈拉愈遠。
【2005/02/23 聯合晚報】
少年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六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三十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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