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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家中也有玩具或玩偶,因為小孩子長大了而閒



       置一旁的, 也可以就近提供給附近的學校或社會福利

       機構,讓有需孩子,也能有當初您的孩子剛得到這

       些禮物時一樣的喜悅!~

 

不久前格友"可渝媽媽"將一箱可渝的玩偶寄給牧夫,希望能將玩偶轉交給牧夫居住地花蓮縣瑞穗鄉的圖書館,(因為有一次牧夫在觀看可渝媽媽發表關於可渝上圖書館的文章時說,當地的圖書館兒童室還準備了玩偶給小朋友玩,實在是很棒.)牧夫當時是建議可渝媽媽可否讓牧夫送給花蓮的兒童福利機構,可能更有意義.

在一次與瑞穗國小訓導主任翁主任的談話中提及此事,翁主任說她家中的玩具都是轉送給學校的特教班,因為玩具玩偶對這些孩子會有啟發作用.因此在徵得可渝媽媽的同意下,由翁主任促成,將這些玩偶轉送給瑞穗國小的特教班,並請翁主任代為照了幾張相片,希望以E Mail的方式,讓可渝媽媽也能看到孩子們得到玩偶時的喜悅.

後來牧夫心想:應該也有很多家庭家中有玩偶或玩具,因為小孩長大了,用不到了,而閒置在一旁的.何不讓這些玩偶或玩具重新獲得生命,嘉惠更多需要的小朋友.因此準備將這些照片上傳到牧夫的部落格中.可是要讓這些孩子曝光嗎?為此,牧夫著實傷透了腦筋,深怕會傷害了孩子們.原本要以"馬賽克"的方式處理,可是最終的想法是:這些孩子與我們的孩子並無不同,或許這些孩子在智力上有發展上的障礙,可是這些孩子也有權利讓大家分享他們得到禮物時的喜悅,而牧夫也不該剝奪大家看到這些孩子得到禮物時臉上笑容的權利.因此在得到可渝媽媽ˋ瑞穗國小校長ˋ瑞穗國小翁主任以及特教班老師的同意下,並徵詢了內政部兒童局ˋ兒童福利聯盟的意見,並很熱心的告知牧夫兒童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以及該注意的事項後,將這些相片以原貌呈現,希望大家也能看到孩子們的笑容.

     

 







   


                           
                 所有的孩子笑容都是一樣純真無邪~

 


台灣窮孩子 5年暴增9倍  【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

 

台灣的兒童貧窮日益嚴重,家扶基金會今天引用數據指出,台灣的中低收入戶兒童受扶助人次,五年來暴增九倍,去年已高達34萬人次;學者也發現,台灣的兒童貧窮率從1999年的5%,上升至去年的7.6%,而且「富孩子」和「窮孩子」的差距愈來愈大。

家扶基金會今天舉行「兒童貧窮與脫貧方案」國際研討會,呼籲政府與社會各界正視台灣貧窮兒童不斷增加的現象。家扶表示,台灣的兒童人數減少,12歲以下兒童已從87年的381萬人減少至91年的352萬;但貧童人數不減反增,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中低收入戶兒童扶助人次從87年的3萬7710人次,成長為去年的34萬412人次。

中興大學社工系副教授鄭麗珍表示,兒童貧窮不是來自本身的經濟匱乏,而是受到家長能力的高低與家庭資源的多寡,也造成這些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面臨較高的貧窮風險,對他們的身心發展有不利影響,甚至影響他們未來的生活機會。

鄭麗珍分析說,台灣的貧窮兒童問題愈來愈嚴重,一大關鍵來自財富累積漸偏向少數人手中,貧富差距快速惡化;例如台灣家戶收入所得不均指數,已由1980年的最低點4.17倍,逐漸成長到1990年的5.18倍,2000年的5.55倍,2003更增至6.07倍。

更誇張的是,鄭麗珍發現,台灣家戶儲蓄率的不均現象更嚴重,富有和貧窮家庭的儲蓄率不均倍數,已從1980年14.69倍,到2003年暴增為428.18倍。換言之,台灣的「窮孩子」和「富孩子」,差距愈拉愈遠。

【2005/02/23 聯合晚報】



 


少年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六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三十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內政部兒童局 本局地址: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7; 聯絡電話:(04)2250-2850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105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3725樓之1
TEL
02-27486006FAX
02-27486005
E-mail
children@cwl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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